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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0-14 1:38:31 人气: 标签:新闻摄影名誉权

  刘敏涛的丈夫【侵害名誉权案例】关于面对法律的摄影师名誉权----抗击与 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对此做了比较详尽的阐述,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者

  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对此做了比较详尽的阐述,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者事实公然他人人格,以及用、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人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涉及名誉权的法律纠纷均与他人人格息息相关。根据我国法律学专家的解释,的人格是指所具有的自尊心和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尊重的,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则是最常见的名誉权行为。所谓是指,凭空虚假事实并进行、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美国哥伦比亚新闻学院给下的定义是:以文字、印刷品或其他可见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视点》1993年第3期第15页,《与名誉权、隐私权的》,作者楼建波)。对于和企业法人来说,不仅仅会造成名誉权上的损失,还常常涉及厂家及产品销售在上的损失。因此在,有关的法律诉讼又被称作百万英镑的法律诉讼。具体到摄影领域,最早的法律裁定出于1906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温斯罗(JudgeWinslow)之口:配有文字和不配文字的漫画、照片和肖像使被摄(画)者看起来被了是的或滑稽可笑的,都是。

  中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法人享有名誉权,的人格受法律。用…………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中国第30条中也有以任何方式对进行....,的陈述.

  因此可以说,在报道摄影中,只要摄影师如实报道,即使对被拍摄对象的名誉产生了损害,应不会落人侵权的陷阱。武汉育才小学状告《长江航运报》一案的审判结果已经上述观点:1988年9月13日,《长江航运报》摄影记者周江平在武汉育才小学拍摄了一群持有我们要读书,我们要上学字牌的小学生,其照片后为1988年9月20日的《》(海外版)和1988年9月22日的《中国青年报》所采用。校方认为,这幅照片是摄影记者为了个人名利拍出来的新闻,对学校及其法人恶意,了学校和法人的名誉权。双方争执的焦点是照片的性。经过近两年的调查,1990年7月14日,武汉市江岸区一审判决:两张照片的画面是真实的,说明词也基本属实,该新闻照片是一种正常的舆沦监督,没有、原告的意思;故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人民摄影报》,1992年3月25日,第一版,作者金涌)。

  在美国也曾出现过一个著名的案例--阿林顿(Arfington)对纽约时报公司(NewYorkTimesCO.)的名誉权诉讼案。《纽约时报》周末将一幅黑人阿林顿西服革履穿过曼哈顿街头的照片用作封面,以配合《成功的黑人中产阶级》的报道,而拍摄这幅照片的黑星图片社摄影师是在阿林顿不知情的时候拍摄的。阿林顿为此起诉《纽约时报》周末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林顿的社会阶层与报道相符,此外,该文章属新闻报道,故判定被告胜诉。但这一案例也引出了美国新闻界的一句至理名言:不使用与文章无关的照片来配可能具有负面影响的报道。

  图片的侵权案可归纳为内容侵权和文字侵权。1993年6月16日,中国青年舞蹈演员周洁状告某出版社将其头像移接在一个半裸女性照片上,作为小说《欲神》的封面。此即非常典型的内容侵权案。照片影像作为内容的载体,只要不是拍摄者有意制造事件或伪造照片,一般不会出现内容侵权。而导致文字侵权的情况则要复杂得多。我国青年律师李大进说quot;在我代理的侵权案中,事实原告的现象几乎没有,主要的争议还在于文字。而我国的文字又很微妙,不同的人对文字的褒、中、贬意义的理解是不同的(《中国青年报》,1993年2月4日,第6版)。可是,在我国媒介中,摄影记者或图片编辑利用某一照片表达个人主观意见,或对客观事物做出片面评价以至完全照片事实的现象时常可见,笔者在此权举几例:

  其一,中国摇滚歌手崔健状告《崔健在一无所有中呐喊》一书的作者赵健伟一案,正如前文所述,崔健认为,该书使用的几张崔本人照片的图片说quot;很要命,令人感到他的形象是痞子,这样一来把他的形象全毁了。

  其二,1993年2月6日,一家全国发行的大报将发稿的一张女大学生争相报考空中小姐的照片用于第6版头条,但照片的说明已被改为:我是个农村姑娘,靠自己的奋斗在城里站住了脚,可还是被人瞧不起。

  其三,1993年2月19日,一家全国发行的大报从某上剪下一幅记者拍摄的青年考托福热的新闻照片用于该报,在不加任何说明,亦不署照片拍摄者姓名的情况下,用作一篇题为《中国盲流在海外》文章的压题照片。

  更有甚者,一些刊物将知名演员、歌手的照片登上封面,并压上女人的悲剧,放荡带来的或冲击波等字样,虽然这些可以看作导读的文字和这些封面人物不一定有什么关系,但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是可能对照片中被摄者的名誉产生损害。市朝阳区杨承启副院长举例说,某人在当地被人称为泼妇,记者在写作时简单地加以引用,文章一经见报,就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对某人的名誉就构成了侵害。对此,他诚恳地界:别用、性语言(《中国青年报91993年2月4日第6版》。

  考虑到目前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可供借鉴的已判案例也为数甚少,加之-名誉权问题又相当错综复杂,且常常涉及巨额赔偿,我们在此特介绍一些国外案例供参考。

  美国公司(ABC)制作并播放了一部报道城市的专题片《的性:城市战地》(SaxforSale:TheUrbanBattleground)中出现了克拉克女士的镜头。克拉克因此起诉ABC侵害她的名誉权,因为该片这样使用她的影像认识她的人以为她是,而且她本人由于此事的困扰,不得不退出唱诗班.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因为认为中出现的克拉克的影像与并无必然联系,但上诉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此案。结果ABC在二审开庭前向克拉克女士赔偿了4万美元,使此案得以庭外和解。

  在形形色色的名誉权纠纷之中,值得一提的是人物及有限豁免权两个概念。所谓人物(PublicFigure)是指在社会活动的某一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或积极投入某一社会活动而引起社会广泛注意的人,如电影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等,以及由选举产生的人物,如总统、州长、某某委员会等等。在社会,人物若要起诉媒介名誉权,除了像平民百姓一样须证明传媒使用了其可辨认形象、进行了及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这三点之外,还必须证明媒介发表这样的报道是真正有恶意的。实行上述执法标准的目的在于媒介对人物的监督。此外,法律对媒介还做了有限度的,此即界常说的有限豁免权(英文称QualifiedPrivilege)。因此,有限豁免权与合理评论常常能帮助媒介摆脱困境。美国纽约雪城大学摄影系研究生斯科特·马丁(Scott,Martin)1988年在研究了近年来美国摄影界的案例后总结道:摄影的与文字报道中的很相似,……但摄影还必须注意,照片常常将与事件无关的人拉入画面中,。。。报道可能会无意了这些人的名誉权。

  将照片中与报道内容无关的人牵入报道中而发生诉讼的案例,曾经发生在抢劫、凶杀、毒品、走私、、、赌博,帮派、以及与性有关题材的报道中。美国摄影界在处理这些方面的图片说明时十分谨慎,例如必须对画面中可以辨认的每一个人做出解释,若有不明身份者在照片中,亦在图片说明中注明不知此人或某人与本事件无关等字样。

  此外,由于曾经发生过警方抓错人而引起当事人起诉媒介的事件,因而,在法庭对某人宣判之前,图片说明中只用嫌犯而不用罪犯,以防止当事人被判无罪后,状告传媒。根据我国法律机关的有关quot;刊社对要发表的,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quot;(《最高公报》1988年第1期,最高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因此,我国媒介在那些可能牵涉被报道者名誉权的问题上应小心谨慎。希望国播媒介的有关做法,能够给我国新闻从业人员提供一些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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